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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平资讯] 武平:出售报废车获利几百元,却赔款1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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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转让后发生事故,多方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不但没有报废,还经2次转卖给他人,不料,在借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近日,武平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驾驶人陆某赔偿廖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120132.82元,李某与李某某对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6年10月16日晚上,陆某驾驶闽FP**二轮摩托车途经新东门市场口时,因突然头晕没看清前方路况,与廖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廖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为二处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陆某没有留在现场处理事故,而是选择逃逸。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陆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陆某驾驶的闽FP**二轮摩托车初次登记时间为2001年11月12日,强制报废时间2014年11月12日,该车于2014年4月10日由登记车主朱某出卖给李某,而李某于2016年9月间再次出卖给李某某,李某某于事故发生时将摩托车借给陆某驾驶。

法院审理认为,本起交通事故中陆某逃逸,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将本案闽FP**二轮摩托车转让给李某某时,该车已达到报废标准,李某某又将该报废车给陆某使用,陆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廖某受伤的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武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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