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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武平] 新房子漏水,到底是找开发商还是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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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6 20:34: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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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的房子,还未超过1年就漏水,到底该找开发商还是物业?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新建商品住宅自签约交付使用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其保修期限为:

1、住宅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和外墙防渗漏,保修5年;
3、门、窗安装密闭,不出现翘裂,保修2年;
4、墙面、顶棚抹灰层不脱落,保修2年;
5、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2年。

    由此可见,地基等基础工程、主体结构问题,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终身的保修责任。除此之外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在保修期限内对建筑物的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因此,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承担保修责任的主体是开发商,而不是物业公司。


     当找不到施工单位或者开发商的时候,该怎么维护我们的权利?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管理条例》56条规定,在找不到施工单位或开发商的情况下,作为物业公司有义务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责任。因此,物业公司虽然对建筑物的质量没有保修义务,但在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应当承担维修义务。

      比如物业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履行维修、养护责任,因此给业主造成了损失,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优嘉优筑提醒您的是新房漏水是在保修期内,可以要求免费维修的,如果对您提出的要求不采纳的话可以到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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